民事訴訟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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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梢园ㄒ韵聨讉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附:民事起訴狀基本格式
民事起訴狀
原告人:×××,男,××歲,×××人,×××廠職工,住××區××路××號。
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商店(企業)
法定代表人:×××,職務
案由:××××糾紛
訴訟請求:
(一)被告停止侵害,重作、修理、并賠償××元經濟損失;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略)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附:(有關證據)
法院收費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案件受理標準如下:
侵害名譽權等案件:每件交納10—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50元;
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其他訴訟費用,也稱實際支出費用,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必要支出的費用,如鑒定費、勘驗費、訴訟資料和法律文書刊本制作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另外還有申請財產保全和執行及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對于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民訴法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
確定訴訟費用分擔的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結案件以后,當事人按以下原則確定訴訟費用的分擔:
當事人敗訴的,由敗訴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按比例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原告撤訴后,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收;
駁回上訴的案件,由上訴的當事人負擔;
案件在審理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雙方自行協商分擔,協商不成,比照敗訴人負擔的原則解決;
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其他答案起訴、立案、審理、一審判決、執行。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在執行前,還涉及上訴、二審審理、判決。
民 事 訴 訟 程 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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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程序
一、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二、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四、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準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準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如系軍人軍屬身份的,要注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2)有明確的被告。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法院受理范圍:
1)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具體包括:
(1) 當事人在同一基層法院轄區內的婚姻家庭、繼承、物業、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環境污染、醫療損害賠償等案件;
(2) 爭議金額不滿500萬元(不含本數)的合同糾紛案件和一般財產糾紛案件;
(3) 爭議金額不滿500萬元(不含本數)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 爭議金額不滿500萬元(不含本數)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一般財產權糾紛案件和人身糾紛案件;
(5) 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訴訟代理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本院提交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2)近親屬接受委托參與訴訟的,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向法院提供親屬關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關證明。
3)有關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接受委托參與訴訟的,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向法院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關證明,并經本院審查決定是否許可。
4、訴訟材料和規格要求
1)規格:訴訟材料的紙張大小為A4(210*297毫米),左側應留邊2.5厘米作裝訂線,證據材料應按清單順序裝訂成冊。
2)份數:訴訟材料除向法院提交一份外,還須按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3)書寫要求:必須用墨水筆(黑色、藍黑色)書寫或打印。
4)證據材料為外文的,必須提交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
二、法院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后,將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預交訴訟費
四、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五、舉證
原、被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十、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核對以下內容:
(一)上訴狀、有關證據及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一審卷宗數是否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二)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或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三)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于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十二、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準;未予批準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后,移送審判庭。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報庭長批準后將案件及時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補充完后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二審立案期間。
十四、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節規定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