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訴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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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訴訟地位】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權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和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 機動車一方具有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人民法院應綜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其他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第三條 【保險公司的責任性質】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不論機動車一方有無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全額賠償。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條 【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被保險機動車之外的人員都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
第五條 【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被侵權人)的人身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物質損害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其數額。
第六條 【財產損失的范圍】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經營性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待銷售車輛或明確適用于交易目的的車輛的貶值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 前款所稱的“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前款所稱的“貶值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鑒定結論以及該車輛的使用年限、受損程度等其他因素確定。
第七條 【交強險與商業險并存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次序】 同一機動車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同一機動車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第八條 【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 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行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義務人和行為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的責任】 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具有從事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一方在依據本解釋第 條的規定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多輛車導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各該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保險限額內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有的機動車不具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應先由已投保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本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多輛車導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分配】 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損害,難以查清各行為人的過錯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多個受害人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多人損害的,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多人損害,僅有部分受害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受害人參加訴訟。受害人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各個受害人從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獲得賠償的數額,應當按照各自損失占總損失的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機動車轉讓未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后未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以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盜搶、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下保險公司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自向第三者賠償之日起,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前款規定情形下已墊付搶救費用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責任承擔】 未經許可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好意同乘】 個人之間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屬于被搭乘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對搭乘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掛靠機動車的責任承擔】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出租車的責任承擔】 城市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出租車的經營者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出質中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出質中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由機動車使用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出質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由機動車使用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分期付款或所有權保留的機動車的責任承擔】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動車,出賣人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并交付機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由買受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的機動車的責任承擔】 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已交付給承租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連環購車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同一機動車被多次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都未辦理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以買賣等方式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非因實施雇傭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因執行工作任務,駕駛用人單位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非因勞務駕駛接受勞務一方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雙方都受到損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賠償其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僅機動車一方受到損害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的,應當免除高速公路管理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共道路的遺撒物、傾倒物、堆放物責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的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拍賣款優先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費用】 人民法院拍賣肇事機動車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順序是: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費用; (二)車輛保管費用;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訴訟時效】 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從受害人首次治療終結之日起算。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首次治療終結后1年內,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受害人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的,訴訟時效從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時間上的效力】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解釋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保險糾紛案件,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關于保險合同的一般問題
第一條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二條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簽收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時,保險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第三條 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之前收取保險費的,保險人收取費用的時間,視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
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單時按照保險人的要求交納的費用,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視為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
第四條 對于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規定的“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行業中同類險種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時間確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單后,保險人未及時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也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投保人拒絕承保的,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提出按照臨時保險單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可以從保險賠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險費及相應的利息。
第六條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義務,限于保險人向投保人“提出詢問”時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
保險人設計的投保單和風險詢問表,為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書面形式。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告知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保險人在合理期間內未解除合同,在訴訟中保險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保險法第十八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但是投保人就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簽署了特別聲明,可以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保險人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并應投保人要求進行解釋。
保險法第十八條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指保險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責任免除”,即通常所稱的“除外責任”。
第八條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保險人不能僅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時通知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九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人民法院除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合同解釋原則外,可以按照下列規則予以認定:
(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以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二)特約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特約條款為準;
(三)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因記載方式或者時間不一致的,按照“批單”優于“正文”、“后批注”優于“前批注”、“加帖批注”優于“正文批注”、“手寫”優于“打印”的規則解釋。
按照以上規則進行解釋,仍然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釋。但是合同條款內容完全是由雙方充分協商確定的除外。
二、財產保險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或者少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按照保險合同訂立地的市場價格確定。沒有市場價格的,依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一條 保險人因行使代位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被保險人向第三者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和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的損失優先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與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同。
第十三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先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起訴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不起訴影響追償權的行使,依照保險法第四十六第第三款的處理。
第十四條 當被保險人是自然人時,保險法第四十七條中的家庭成員包括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人及其他與被保險人有扶養或者贍養關系的人。
第十五條 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訴訟中,受害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直接起訴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保險人因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一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一方追償。
其他責任保險的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受害人不得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六條 投保人以與自己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為被保險人,就自己對該相對人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投保保證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后,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追償。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適用合同法、保險法;
同一合同債務既投保保證保險,又設定物的擔保,合同債權人根據物的擔保仍不能滿足債權的實現時,可以請求保險人承擔保證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只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列為第三人。
三、人身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二年內,保險人未行使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但是保險合同終止或者投保人以重大欺詐的手段訂立的保險合同除外。
第二十條 投保人可以依法轉讓或者質押人壽保險的保險單。
投保人、受讓人或質押權人在保險單轉讓或者質押轉讓協議簽訂后未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可以只對受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人壽保險單的受讓人或者質押人在其享有的債權范圍內,要求按照合同行使優先于受益人對保險金或者保險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是否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負有合理的審查義務。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分別為不同的人時,投保人不再繼續交納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投保人交納保險費。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恢復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保險人的要求到指定的機構進行體檢,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與投保人的告知不符或者體檢單位未將體檢結果告知保險人以及按照通常方法能夠檢查而未檢查出,保險人仍然承保的,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離開原單位時,請求將團體人身保險中涉及自己的部分變更為個體保險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
第二十六條 保險合同指定多個受益人且未指定受益順序,其中一個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對該受益人應得份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合同指定多個受益人且未指定受益順序,其中一個或者幾個受益人因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喪失受益權的,不影響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權。該受益人應得份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第二十七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自殺死亡后,保險人不得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傷殘或者死亡,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四、其他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糾紛案件,適用保險法第二章第一節及本解釋第一部分的相關規定。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保險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保險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同時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憑證。而一旦雙方在保險合同問題上發生意見分歧,該如何應對呢?
從本質來說,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后,當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出現爭議該如何處理呢?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種方式供消費者選擇。
(一)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執行合同。
(二)調解
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客戶可以書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調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將啟動相關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則和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門的仲裁機構制作仲裁裁決書。
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而且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訴訟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這也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范疇。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申請再審。
保險合同掌握秘訣
如果說保險是服務,是為了滿足“虛擬”的未來需要,那么保險合同就是這個“虛擬產品”的唯一書面憑證,就猶如記錄著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樣重要。
其實保險合同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因為保險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必然有法律文件相類似的特點,比如權利描述,通信地址的變更,糾紛的處理和管轄權,不可抗力條款,殘疾的定義和司法鑒定,其他定義的解釋等等條款。
這些是必要的常規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險,儲蓄保險,養老保險,意外保險,萬能保險的合同里面。
掌握她們,既可以抓住其中的重點句,點題句,避免冗長枯燥的內容。也可以日后有空時,逐一的解讀,便于100%的把握合同。那么我們就乘勝追擊,來掌握合同中關鍵的兩大重點:也就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就是我們去購買保險的最初目的,換句話說就是我們要滿足某些合同約定的特定條件之后,保險公司就給我們相應的資金給付。
比如入院治療的醫療費用的報銷,比如意外死亡之后的高額賠付金,比如到期后的分紅,比如退休之后的養老金給付等等,都是屬于保險責任說明和定義的范疇,這點非常重要,需要我們重點把握。
責任免除(又稱除外責任):這個和上面的保險責任是相對立的。簡單來說就是,一旦出現這個“責任免除”描述里面的任何一種情況,保險公司都不予以賠付,算是保險合同以及日后理賠中的一個危險的禁地
這些列明在保險合同上面的條款的專業性肯定不折不扣,絕對可靠,但是肯定也非?菰锓ξ,很難理解。而保險代理人給出的解釋肯定淺顯易懂,但很有可能會產生誤解。
所以一個折衷的建議就是去和保險公司的熱線服務人員溝通,當然尋找一個律師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第三步:了解好退出機制。一旦要退保,該如何保全自身的最大利益。
就像那些成功的投資人一樣,他們在作任何一個生意,任何一項投資的時候,都會在進入之前就了解好退出機制。股市中的落袋為安的說法體現的就是這個道理了。
我們都知道:投保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解除合同來退出“投資”,都可以要求得到相應的款項。只不過是不同情況下得到的保險款項不同。
大部分保險可以在十天的猶豫期和冷靜期中全額的退貨退款,但是十天之后的領款情況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停止交費并要求領回現金時:屬于退保,現金的退費額要參考現金價值表格
停止交費同時確保保單繼續有效,但不要求領回現金時:屬于減額付清。相應的保險額度就需參考減額付清表格;
如果在第二年的交費到期60天后,仍然不交納保費,就可以利用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進行墊付,這時也需要參考現金價值表;當然持續的時間不會很長。
依照相關壽險的要求,到了約定的時間(如每三年或五年)和年限(如到了20年之后,或者55歲時)投保人是可以如約的領到保險款項的。這點需要參照具體合同規定。
第四步:注意保險合同中的幾個重點的時間期限
保險空白期:指從投保人繳納保費到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之前的這段時間,這段期間是否具有保險責任尚無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規范,屬于空白。
觀察期(又稱等待期):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90~180天),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適用于大部分的醫療保險單和極少數的意外保險
猶豫期(又稱冷靜期):指在投保人簽收保險單后一定時間內(一般為10天),對所購買的保險不滿意,可無條件退保而退還相應保費。它是為了防止代理人的誤導和利益夸大,從而保障客戶的權利而設定的
寬限期:在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后,如果投保人在今后每年的各期沒有及時繳費,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60天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就繼續有效。
第五步:落實保單過程中的幾個重點注意的細節
1、 填寫投保單時,必須仔細認真核對,特別是針對健康狀況告知里面。
2、 收到保險合同后,請確定理解了保險責任,必要時多渠道多途徑向保險公司熱線,其他代理人或律師請教。
3、 仔細查看保險合同中的內容是否和代理人述說的一致,如果有疑問,應及時提出質詢。
4、 親自填寫保單回執,充分享受猶豫期賦予的權利。
5、 一旦想退保,請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6、 保險單是購買保險和擁有保障的重要憑證,請妥善保存保險單,并記下公司名稱,險種名稱,保單號碼及保險金額。如有遺失或損毀,應及時申請補發。
7、 將投保情況告訴其家人和親朋好友(特別是受益人),避免無人知曉。
8、 及時辦理銀行轉賬的授權,避免因為耽誤繳納保費,而致使保險合同失效。
保險合同作為保險約束雙方行為、解釋雙方責任和義務的憑證,需要雙方,特別是投保人謹慎對待。讀懂保險合同的約束范圍,才能更好的將其運用到實際中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